外国工商界人士评价中国防疫政策:利好经贸人文往来的重要一步******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题:外国工商界人士评价中国防疫政策:利好经贸人文往来的重要一步
中新社记者 李纯 黄钰钦
“我认为中国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向前迈出重要一步。”谈及近期中国疫情防控政策经历的重要调整,来自南非的普盛华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监雅克·德·沃斯(Jacques De Vos)10日在北京如是评价。
1月10日,北京,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邀请在华外国工商界代表出席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与会各方代表对中国疫情防控的成效表示了肯定,认为中国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将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当天,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邀请在华外国工商界代表出席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与会各方代表对中国疫情防控的成效表示了肯定,认为中国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将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我认为中国政府在危机面前的规划和管理非常出色,尤其是对新冠疫情的处置。”沃斯表示,考虑到中国人口众多但新冠死亡率处于全球最低水平,中国的抗疫经验和治理能力值得学习借鉴。
近期,中国防疫政策经历了一系列调整完善,包括出台二十条优化措施、“新十条”进一步优化措施,实施“乙类乙管”,发布新版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等。中国法国工商会副主席皮埃尔·米罗什尼科夫(Pierre Mirochnikoff)认为,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制定不应该出于政治性考虑,而是要像中国这样基于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科学研判。
这样的调整对于中外经贸往来无疑是巨大利好。米罗什尼科夫说,中法商会的很多会员是中小企业,疫情期间面临现金流吃紧的局面,现在终于有了起色。随着政策进一步优化,这样的局面也将逐步得到缓解。他也希望中国能够采取更多签证便利化等鼓励措施,将更多对外投资的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沃斯也表示,曾在疫情期间受阻的海运问题已经趋于正常,企业工厂也恢复了生产运营。中国防疫政策的变化是积极、正面的。
“中国这次防疫政策的调整,对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有一个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国墨西哥商会公共事务总监鲁海表示,去年12月中国防疫措施进一步调整,加上今年1月开始对出入境政策进行优化,这为所有国家与中国的经贸往来提供了许多便利。“我们预计会在今年的二季度开始有一个逐步的复苏。”
同样迎来复苏的还有人文交流。鲁海说,新冠疫情开始前,墨西哥是唯一与中国有直飞航线的拉美国家,2019年墨西哥接待中国游客超过10万人次。“我们也预计,从今年的二季度开始到下半年,中国和墨西哥乃至其他拉美国家之间的旅游文化往来也会进一步复苏。”
中国防疫政策调整后,跨境人员流动性将快速释放,极大促进人文交流、商务往来,更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医疗等多领域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国以色列商会会长悠福(Yuval Ben Sadeh)还记得,疫情发生之初,中国在很短时间内就扭转了物资紧缺局面,转而向诸多国家提供物资援助,令人赞叹。这也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各国之间应当通力合作、交流互鉴,共同应对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
他指出,考虑到人口、国情、医疗体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各国采取的疫情应对措施往往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各方沟通交流,共同研究以何种形式展开合作,包括分享信息、充分尊重对方举措、进行合理合作等。“不仅把合作的目光放在常规领域,更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来应对像新冠疫情这样的公共健康危机。”
“当前,全世界应该像同一战队一般团结协作,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米罗什尼科夫也认为,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才是发展之道。未来,欧中之间还将进一步深化理解、加强合作。“这是个携手共进的时代,是共谋经济成长的时代,是以和平、和谐促进关系发展的时代。”(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